根据省委组织部《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苏组[2008]10号)文件的精神,依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的要求,对照本院今年10月份在职党员工资表中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津贴补贴(岗位津贴+综合补贴+地方补贴)和绩效工资[{岗位绩效65%(其中35%参加科研考核除外)}×10个月÷12个月)]等四项之和扣月应交个人所得税(月免税额为2000元;超500元以内的交5%;超500-2000元的交10%;超2000-5000元的交15%;超5000-20000元的交20%),乘以应缴纳比例(月工资收入在3000元以下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者交纳1%;5000元至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党员以实际领取的月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乘以应缴纳比例(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者按1%交纳党费。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元。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本标准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组 织 人 事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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